2015年5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決定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8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示范項目立項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經取消,“全國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項目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屬于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將隨著簡政放權和依法行政的推進,結合制定國務院部門權力清單,進一步研究、清理和規范。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許可事項有3項,分別是“中央儲備糧油輪換計劃批準”“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和“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附件: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項目
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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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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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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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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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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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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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審批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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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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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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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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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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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糧油輪換計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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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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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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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中央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中央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至30%。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根據中央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中央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分地區計劃,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批準。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的輪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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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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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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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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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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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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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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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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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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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具備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代儲條件的企業,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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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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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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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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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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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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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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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儲備糧保管人員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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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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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有下列條件: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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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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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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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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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儲備糧檢驗人員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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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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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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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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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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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儲備糧防治人員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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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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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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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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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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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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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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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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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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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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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并公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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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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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工商總局登記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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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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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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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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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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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門自身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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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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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附件第189項:“全國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項目審批?!睂嵤C關:國家糧食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糧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9〕27號)規定國家糧食局“編制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國家投資項目”。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3〕第3號)等規定: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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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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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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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將隨著簡政放權和依法行政的推進,結合制定國務院部
門權力清單,進一步研究、清理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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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戶科學儲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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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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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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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申報(為農戶配置儲糧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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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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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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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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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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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糧食現代物流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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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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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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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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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糧油倉儲設施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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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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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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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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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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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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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示范項目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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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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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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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附件第190項:“糧食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示范項目立項審批”實施機關:國家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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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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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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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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